扣税的总工资在税法中称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数”,通俗讲就是 “包含你所有应纳税收入、且未扣除法定减免项的工资总额”,是税务部门计算你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它不是你 “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实发工资),而是在实发工资的基础上,反向加回 “已扣除的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 等法定减免项,再加上你当月所有应纳税的收入(如奖金、提成)后的总额。打个比方:你每月工资条上 “应发工资” 10000 元,扣除社保公积金 2000 元、专项附加扣除 1500 元,实际到手 6500 元(暂不考虑个税),这里的 “扣税的总工资” 核心计算基数就是 “应发工资 10000 元”(后续会扣除法定减免项计算个税)。
简单理解:“扣税的总工资” 是税务部门认定的 “你当月应纳税的全部收入基础”,个税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扣除法定减免部分后,按对应税率计算得出的。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这是最基础的部分,即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额,比如 “每月基本工资 8000 元”,会全额计入扣税的总工资。
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只要是单位发放的、与工作相关的奖励性收入,都要计入 —— 比如月度绩效奖金 2000 元、季度提成 5000 元、交通补贴 500 元、通讯补贴 300 元(注:部分符合规定的 “免税补贴” 除外,如单位按国家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出差伙食补贴,需以当地税务政策为准)。
年终奖(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若选择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则年终奖会全额计入当年 “扣税的总工资” 总额;若选择 “单独计税”,则年终奖会单独作为 “一次性奖金收入” 计算个税,但本质仍属于你年度 “扣税的总工资” 范畴。
其他应纳税收入:比如单位发放的购物卡、节日福利(如春节发的 2000 元超市卡)、免费提供的住房(按市场价折算的租金收入)等,这些非现金福利若不符合免税规定,也需计入 “扣税的总工资”,按对应税率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为你缴纳的 “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补充医疗保险” 等,不计入你的 “扣税的总工资”,因为这些是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属于你个人的 “收入所得”;但你个人缴纳的 “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会在计算个税时从 “扣税的总工资” 中扣除,属于法定减免项。
扣税的总工资(计算基数) = 基本工资 + 奖金 / 提成 + 应纳税津贴补贴 + 其他应纳税收入
实发工资 = 扣税的总工资 - 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 - 专项附加扣除 - 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
简单说:“扣税的总工资” 是 “税前未扣减免项的收入总额”,而 “实发工资” 是 “扣除所有减免项、个税之后,你实际拿到手的钱”。举个具体例子:
假设你每月基本工资 8000 元,月度奖金 2000 元,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 1800 元,专项附加扣除 1500 元(如子女教育 + 住房贷款利息):
扣税的总工资(计算基数)= 8000 + 2000 = 10000 元;
计算个税的基数(应纳税所得额)= 10000 - 5000(个税起征点) - 1800(社保公积金) - 1500(专项附加扣除)= 1700 元;
当月应缴个税 = 1700 × 3%(对应税率)= 51 元;
实发工资 = 10000 - 1800 - 1500 - 51 = 6649 元。
从这个例子能明显看出:“扣税的总工资 10000 元” 远高于 “实发工资 6649 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 “法定减免项(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 和 “已缴个税”。
“扣税的总工资” 是计算个税的 “起点”,最终要交多少税,需在这个基础上扣除 “法定减免项” 后,按 “累计预扣预缴税率表” 计算,核心逻辑分 3 步,所有人的工资扣税都遵循这个规则:
第一步:确定扣税的总工资(月度收入总额)
先汇总你当月所有应纳税收入,得出 “扣税的总工资”(如前文例子中的 10000 元)。
第二步:扣除 “法定减免项”,得到 “应纳税所得额”
从 “扣税的总工资” 中扣除 3 类法定减免项,这是计算个税的关键:
个税起征点:每月 5000 元(全年 60000 元),所有人都能享受,即月收入低于 5000 元,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0,不用交个税;
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即你工资条上 “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实际缴纳金额全额扣除(单位缴纳部分不扣);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每月 1000 元 / 孩)、住房贷款利息(每月 1000 元)、赡养老人(每月 2000 元)、住房租金(按城市不同 800-1500 元 / 月)、继续教育(每月 400 元或每年 3600 元)、大病医疗(年度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限额扣除),符合条件即可申报扣除,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扣税的总工资 10000 元,扣除 5000 元起征点、1800 元社保公积金、1500 元专项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5000-1800-1500=1700 元。
(注:个税按 “累计预扣预缴” 计算,即每月计算时会累计当年已收入和已缴税额,避免多扣或少扣)
比如应纳税所得额 1700 元,属于 “不超过 36000 元的部分”,税率 3%,当月应缴个税 = 1700×3%=51 元。
“单位发的过节费没算在基本工资里,需要计入扣税的总工资吗?”
需要!不管是现金过节费(如春节发 1000 元)还是实物福利(如中秋发月饼礼盒),只要是单位发放的、与任职相关的福利,都属于 “应纳税收入”,需计入扣税的总工资,按规定缴税。
“我每月有兼职收入,需要和本职工作的工资合并计入‘扣税的总工资’吗?”
兼职收入若属于 “劳务报酬所得”(如兼职设计、文案),不与本职工作的 “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入当月 “扣税的总工资”,而是单独按 “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个税(税率 20%-40%),但年度结束后需在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时,将 “工资薪金所得” 与 “劳务报酬所得” 合并,重新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社保公积金扣除越多,扣税的总工资会减少吗?”
不会!社保公积金是从 “扣税的总工资” 中扣除的 “法定减免项”,不影响 “扣税的总工资” 本身的金额(总工资还是包含基本工资、奖金等的总额),但会减少 “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你要交的个税 —— 比如社保公积金扣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个税就越少,实发工资可能会相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