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的证件。它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主要作用
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享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申请落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办理流程
一般需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