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权利的固定存续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期限届满,不管权利人有没有主动行使权利,这项权利都会自动消灭,且无法恢复,权利人也不能再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权利。
举个通俗的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甲发现乙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甲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这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1年。如果甲在知道欺诈事实后的1年内,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那么1年期限届满后,甲的撤销权就会自动消失,再也不能以“乙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这份合同了。
需要明确的是,除斥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固定期限,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不能随意延长、缩短,这也是它和诉讼时效的重要区别之一。
除斥期间有3个鲜明特点,掌握这3点,就能轻松区分它和诉讼时效、履行期限等其他期限,避免混淆:
1. 期限固定,不可变更:除斥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比如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通常为1年,追认权的除斥期间通常为3个月,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更改这个期限,法院也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
2. 期限届满,权利消灭:这是除斥期间最核心的特点。不同于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后权利仍存在,只是丧失胜诉权),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会直接消灭,哪怕权利人有正当理由,也无法再行使该权利。
3. 不适用“中断、中止”: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等行为而中断,也会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而中止,但除斥期间不适用这些规定,从法律规定的起算点开始,一直持续计算,中间不会停止、中断。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场景有4种,建议重点关注:
1. 撤销权:比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签订合同后,权利人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除斥期间通常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 追认权:比如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除斥期间通常为3个月,自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事由之日起计算。
3. 解除权:部分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会受除斥期间约束,比如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享有的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除斥期间通常为6个月。
4. 撤销婚姻的权利:比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享有的撤销婚姻的权利,除斥期间为1年,自受胁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