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质押法律关系中的两个重要主体。出质人是提供财产用于质押担保的一方,质权人是接受质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方。以下是具体介绍:
出质人:指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用于质押,作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必须对出质的财物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其主要权利包括在质物被妥善保管、质权人存在保管不善等不当行为时要求其承担责任,以及债务清偿后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等。主要义务包括向质权人交付相关证明文件、维护质物的价值和有效性、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等。
质权人:又称为质押权人,是接收并占有被出质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方。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是对质物的控制和处分权,如在质物价值受损时要求出质人提供额外担保,以及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拍卖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等。同时,质权人也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物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