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适用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场所:
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者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被监视居住人的表现,决定是否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