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形,导致整个招标活动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表明招标活动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如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文件有歧视性条款或招标活动受到外界强烈干扰等,破坏了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为政府采购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出预算采购人无法签订采购合同,应停止招标活动。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例如国家经济政策调整、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原定采购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