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以下是具体介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竞业限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公司法》《民法典》《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等法律法规也从不同方面对竞业限制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或解释。
限制主体: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技术人员如企业中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包括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
限制内容: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